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一)适用情形:
1. 香港、澳门同胞前往内地,应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未持有“回乡证”的港澳居民赴内地,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 台湾同胞回大陆,应持用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未持有“台胞证”的台胞赴大陆,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领事”APP申请,有关使用说明请参见“中国领事”APP使用须知。如确因无法通过实名认证,可通过邮箱(zurich@csm.mfa.gov.cn)预约并亲自到馆办理,16周岁以下申请人需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到馆办理;如父母有一方不能陪同,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同意并委托另一方为儿童办理旅行证。
(三)所需材料
1. 如实、完整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旅行证/回国证明申请表》(见“表格下载”)1份,并说明赴大陆事由;
2. 符合电子护照照片要求的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光面相纸、无美颜、无P图)2张;
3. 香港、澳门、台湾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在瑞士或其他国家居留证件或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 16周岁以下申请人还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办理旅行证件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如有,或其他证明亲子关系或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香港特区护照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一)适用情形
居住在海外的香港特区居民,可直接递交申请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也可亲自到使领馆递交申请。如通过使领馆转递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申请,请先按照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www.immd.gov.hk)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亲自到使领馆递交。
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关于申请香港特区旅行证件的有关要求如下:
如申请人从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持有旧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请在申请香港特区护照时一并递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驻外使领馆不单独受理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申请人必须在递交身份证申请的同时,递交特区护照申请。
按照香港特区政府有关法例的规定,如不足18岁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在满18岁之日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持证人本人必须在返回香港后的30天内,向登记主任报到,交回该身份证,并申请新的身份证。因此,驻外使领馆不接受此类身份证申请。
(二)办证程序
使领馆受理申请后将把有关资料寄到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审批,待收到入境事务处寄回的证件后,使领馆将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办证时间
通常需要6至8周。
三、香港特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一)适用情形
《入境身份陈述书》是香港特区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应急证件。如香港居民在国外发生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过期、丢失或损毁的情况,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返港;如未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而又急需返港,可申领《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致电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的24小时求助热线(852)1868。申请人应亲自前往使领馆办理。使领馆接到申请后,将向特区政府核实申请人的证件和身份情况,如属实,将为申请人颁发《入境身份陈述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粘贴于陈述书上)。
(三)所需材料
1. 如实、完整填写《入境身份陈述书》1份。中文姓名请用正楷填写,外文姓名请均用大写字母填写。
2. 如实、完整填写《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1份。
3. 彩色近照3张(正面、免冠,55 mm×45mm)。
4. 过期、损毁的证件原件或丢失的证件复印件(如有)。
5. 外国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6. 填写护照遗失、被盗或损毁情况说明。
四、澳门特区证件
(一)使领馆不直接受理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的申请。
(二)海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人可向使领馆或直接向特区身份证明局索取“澳门特区旅行证件申请书”以及 “海外邮寄申请须知”,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备齐有关材料后,直接将材料寄送: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20楼澳门邮箱1089号 身份证明局局长。
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联系电话是:(0853)28370777,(0853)28370888,传真是:(0853)28374300。
(三)澳门居民在身份证明局办公时间(上午9:00-下午6:00)外发生非常紧急事宜时,可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0853)28573333
(四)澳门永久性居民持智能身份证,连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或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五)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